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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文永
被 告 高信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48號,後改分為108 年度原交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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