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單禁沒,125,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號、107 年度聲沒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毛重合計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8 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合計0.5 公克),經查獲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2 紙(見警卷第29-30 頁、第33至34頁)在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