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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NG THU THUY(中文名:馮秋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 月0 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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