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訴,113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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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慕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慕天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慕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前開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2日訊問被告張慕天,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依卷內事證足認其涉犯前開罪名嫌疑重大,其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復考量被告涉嫌殺人未遂罪嫌及傷害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8 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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