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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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