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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飛宏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飛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飛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坦承犯行,且已於同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故由審判長當庭諭知解除接見通信限制。
二、現羈押期間將屆,雖被告就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均坦承犯行,惟既已經本院於107 年11月13日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甚重,可認其於將來執行時,仍有畏罪而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雖被告當庭表示可提出新臺幣3-5 萬元之保證金(本院卷第200 頁),然以被告所受刑期宣告之重,該金額顯不足以擔保其逃亡之危險,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7 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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