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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
107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銘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洪銘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00 、95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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