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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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