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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440號、第2441號、第244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國榮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施用毒品時間更正為「均是採尿前2 天施用」及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時間不同、構成要件亦異,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本案被告前因: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
②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
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⑨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⑩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①至⑨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7 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為108 年11月14日),與上開⑩接續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為109 年6 月14日),於106 年12月5 日假釋出監。
本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07 年5 、6 月之假釋期間內,在上開①至⑨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638 號裁定執行刑指揮書執行完畢日108 年11月14日前,尚無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及104 年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適用,未構成累犯,起訴意旨認被告為累犯,似有誤認。
四、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然已有多次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且其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又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雖其欠缺悔悟、遷善之決心,然因施用毒品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法益侵害性尚非重大,兼衡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為西點師傅且未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行為人│ 主 文 │
│ │ │ │ │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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