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附民,200,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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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吳惠萱

被 告 吳心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5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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