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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蘇正忠
被 告 林宜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9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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