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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鄭清泰
被 告 鄭永昌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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