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送達代收人 蔡東燁
被 告 傅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8號即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0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