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交易,144,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家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葉庭嘉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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