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交易,21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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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文玲告訴被告吳宏仁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3號
被 告 吳宏仁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宏仁於民國107年4月14日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特種警備車,沿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與清水路口時,其行向之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應注意減速接近、小心通過,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適林原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文玲,沿清水路由北往南行經上開路口,因未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與吳宏仁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陳文玲因而受有右鎖骨骨折及右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文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高永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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