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交易,496,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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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心



被 告 潘霈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黃鈺心、潘霈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黃鈺心、潘霈欣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等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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