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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0446 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柏凱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柏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關於「之母」之記載,應更正為「之女」;
另證據欄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2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為從事駕駛車輛載運貨物業務之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東港小隊員警羅永昌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告以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茲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駕駛前揭大貨車疏失,導致被害人林玉枝死亡,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並使被害人林玉枝之家屬承受喪失至親之苦痛,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林玉枝之家屬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43頁),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暨其之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其雖因駕駛前揭大貨車不慎致犯上開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並與被害人林玉枝之家屬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43頁),則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84條之1 ,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0446號
被 告 陳柏凱 男 22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之2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凱考領有駕駛執照,平日以駕駛貨車載運貨物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5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屏東縣新園鄉媽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媽祖路402 號前時,本應注意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及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隔,追撞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前之被害人林玉枝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林枝受有蜘蛛膜下出血、顏面骨骨折、雙側肋骨骨折、第四腰椎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二、案經林玉枝之母郭燕如告訴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本署相驗後,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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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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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被告陳柏凱於警詢時及偵│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
│ │查中之供述。 │、地,駕車與被害人林玉枝│
│ │ │發生碰撞,惟矢口否認有何│
│ │ │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
│ │ │當天天色昏暗,而且下大雨│
│ │ │,我有看到林玉枝在我前面│
│ │ │,我要超車時,她突然偏出│
│ │ │來一點點,我踩煞車時就撞│
│ │ │上了云云之事實。 │
├───┼───────────┼────────────┤
│㈡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本案車禍發生之現場情形及│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車損狀況。 │
│ │各1 份、現場照片共13張│ │
│ │。 │ │
├───┼───────────┼────────────┤
│㈢ │本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被害人林玉枝受有前揭傷害│
│ │體證明書、安泰醫療社團│,經送醫後不治之事實。 │
│ │法人安泰醫院普通診斷證│ │
│ │明書各1 份。 │ │
├───┼───────────┼────────────┤
│㈣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鑑定意見為「陳柏凱駕駛營│
│ │理所107 年10月19日高監│業大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 │鑑字第1070168342號函及│,並超越時未保持安全之間│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隔,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 │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 │
│ │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各1 份│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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