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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清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清山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1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 段000 號住處食用燒酒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至16時許,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引擎號碼:5FJ-607281)上路。
嗣於同日16時44分許,行經屏東縣萬丹鄉社皮路2 段378 巷附近時,不慎自摔倒地受傷,送往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下稱寶建醫院)救治。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委請寶建醫院醫護人員對其抽血檢驗,於同日19時50分許,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24mg/dL (即百分之0.124 ),因而查悉上情。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清山於偵查中之陳述、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寶建醫院門急診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 於108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108 年6 月21日起施行。
比較修正前、後條文,其第1 、2 項並未修正,而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 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規定。
本案被告應依上開條文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並無增訂第3項之情形,是本案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至卷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萬丹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8 頁),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騎乘前揭機車發生前揭自摔事故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抽血檢驗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於警員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被告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騎乘機車前有飲酒之情形,是被告承認本件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124mg/dL(即百分之0.124 ),已遠超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值,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且關於酒後駕車之危害性,政府各相關機關業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次酒駕幸未與他人肇事,復衡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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