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交簡,517,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莉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659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交易字第74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莉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吳莉璇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12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沿屏東縣鹽埔鄉建設街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該街與產業道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適有黃永禎騎機車沿產業道路由南往北行駛,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設有「停」標線,支線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即貿然通過該路口,2 車因而發生碰撞,黃永禎因之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急診,於107 年6 月21日13時36分許死亡。

吳莉璇肇事後停留現場,於偵查機關尚不知何人肇事時,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認肇事而自首。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二、被告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相驗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車禍現場及相關車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義大醫院所出具之被害人黃永禎之診斷證明書所示相符。

又被害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而死亡,亦據檢察官督法醫師相驗無誤,有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屍體照片附卷可證;

而被告與被害人之駕駛行為各有上開違規之疏失,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1070582案鑑定意見書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又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之人,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相654 卷第19頁),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並使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心中永難彌補之傷痛;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足見其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良好;

暨兼衡其無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並考量被害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亦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見前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及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疏忽,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深具悔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參以被害人之女黃心瑀於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表示被告調解時態度誠懇、伊願意原諒被告等語(本院卷第37頁),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之求刑,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依該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及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並同意檢察官之求刑,本件既已於上揭求刑範圍內為判決,依前述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