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交附民,22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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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劉雪芬
被 告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14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天賜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死亡。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黃天賜死亡,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114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之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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