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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O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719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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