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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健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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