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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千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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