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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嚴國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審理後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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