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訴,13,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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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十三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件被告嚴國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件目前尚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程序,故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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