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附民,179,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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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林友清

林順平

被 告 吳孟淳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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