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附民,21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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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陳乙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楊嘉全
許銘中
林鴻昇
邱郁策
鍾泓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4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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