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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蘇芷儀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被 告 鄭力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36號,即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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