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交簡附民,5,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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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高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林豐博

兼法定代理人 林豐博之父
兼法定代理人 林豐博之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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