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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4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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