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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石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3 月8 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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