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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胡國基
許美英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慧錚
被 告 曾仁彬
洪博文
上列被告因被告曾仁彬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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