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交附民,14,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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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張永順
張永隆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依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賴亭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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