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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洪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辜已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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