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交附民,2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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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陳姵雯
附民被告 黃怡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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