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原交附民,3,202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永和
被 告 陳欣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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