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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進智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承認犯罪,無勾串滅證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可以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苗原交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執行在案,有同署110年度執再助敬字第5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
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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