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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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