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原訴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建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8日為之109 年度原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8 月6 日收受判決後,於110 年8 月23日提起上訴。
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