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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毒偵字第2716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95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慶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716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慶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16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6 年7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15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6 毒偵1409卷第19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 份、檢驗結果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屏警分偵字第10633372700 號卷第20、25、31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檢驗前淨重0.715 公克、│
│ │ │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705 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 │毛重3.32公克。 │
│ │ │裝袋1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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