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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豐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肆伍參公克)、毒品器具(藥鏟)壹支、毒品殘渣袋壹個、摻有海洛因之毒品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欄二第6 行關於「108 年9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918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9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918 號」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豐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1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海洛因1 包(107 年度毒保字第116 號,毛重0.66公克,驗前淨重0.463 公克、驗後淨重0.453 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9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91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毒品器具(藥鏟)1支、毒品殘渣袋1個(107 年度保字第1395號)及摻有海洛因之毒品香菸1 支(107 年度保字第1394號),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附卷可查,可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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