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易,218,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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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A 女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爰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郭姿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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