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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弘郁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23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8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弘郁與訴外人即其妻子何宥誼有所爭執,其妻子遂帶小孩前往告訴人翁瑋霆位於屏東縣○○市○○街000 號住處(下稱上開住處)居住,被告竟為探視其小孩,未經告訴人同意,於民國108 年5 月4 日17時許,擅自從上開住處之隔壁鄰居花圃攀爬至上開住處3樓陽台,再從上開住處3 樓陽台侵入上開住處。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告訴人已於109 年1 月7 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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