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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碧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碧玉明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Annie'sCookies Design上之甜點圖片,係告訴人馬晴玉獨自創作具有著作權之作品,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7 日、6 月27日,分別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之居所,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自網路下載告訴人拍攝之動物造型甜點相片,塗掉告訴人粉絲專頁上logo名稱,保留小愛心圖型後,非法截取重製,隨即分別於同年6月7 日、6 月27日將上開重製照片上傳至社群網站臉書帳號「Berry 烘焙美食」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點選觀看,讓粉絲誤以為係其所烘焙,甚至詢問售價,而以前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查覺,報警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依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應同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是公訴意旨漏論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應予補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涂碧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公訴意旨漏論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業如前述),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侵害著作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4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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