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陳光輝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二)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蒐證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 (二)不予加重、減輕其刑之說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
- 四、沒收
-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 (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搖頭丸及K菸等物,尚均難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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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78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光輝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光輝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晚間19時前某時許,在址設屏東縣○○鎮○○路○○巷0 號之墾丁牧場villa ,無償收受黃毓豪轉讓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另同時收受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愷他命之咖啡包、搖頭丸及K 菸部分,因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逾20公克而未經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愷他命/ 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蒐證照片10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7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8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鑑定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行為人同時持有數種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只要係基於單一持有犯意、單一持有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即應僅構成持有毒品之單純一罪;
查被告同時收受黃毓豪所轉讓含如附表所示之數種第二級毒品部分,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為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故應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單純一罪。
(二)不予加重、減輕其刑之說明: 1、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0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
然按「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在案;
又該解釋並稱:「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即對於累犯已不能完全專注犯罪者行為危險性而忽視行為本身惡害性,即應摒棄「行為人刑法」而採行「行為刑法」;
至如何能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如對於一而再犯「相同罪名」之人,一般會被認為其惡性與危險性較為重大。
惟若係具「犯罪癖好」或「成癮性」而屢再犯者,此時即應考慮給予之刑事制裁是否非著重加重其刑罰,而係給予適當保安處分);
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
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
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通常若以監禁方式執行刑罰,會被認為惡性較為嚴重,且應記取教訓,若又再犯,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自較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為薄弱,而應加重刑罰。
但也不能忽視以剝奪自由之刑罰,連帶地也中斷或破壞受刑人在原來社會生活中既有之人際關係,形成犯罪人後續復歸社會的阻礙。
且受刑人背上前科犯之標籤與烙印,使其離開監所之後,受社會排斥與貶抑,喪失覓得正常職業與工作的能力,甚至受到社會偏見之影響而難以見容於社會,使其再度走上犯罪等情);
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例如對於習於施用毒品者與竊盜慣犯,致自己或他人法益受侵害之考量,即或有不同)等具體個案各種因素,再兼衡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以觀其有無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決定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108 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保障之法益迥不相同,爰依上開解釋及判決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2、又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時,先後供稱其毒品來源係黃毓豪無償提供等語(毒偵卷第13頁、第109 頁),然本案係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員警於108 年3 月14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在屏東縣○○鎮○○里○○路○○巷0 號執行拘提時,即當場查獲被告及其上手黃毓豪2 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情,有該局109 年2 月13日潮警偵字第10930046200 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5-47 頁),是警方既於被告供稱毒品來源黃毓豪前,已當場查獲其上手黃毓豪,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竟仍無償收受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所為實有不該;
惟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迭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自述無業、貧寒之生活經濟狀況、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毒偵卷第7 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毒偵卷第141-157 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而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則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搖頭丸及K 菸等物,尚均難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性,均不予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附錄本件判決引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含第二級毒品種類│ 重量 │
├──┼─────────┼─────────┼──────────┤
│1 │咖啡包1 包(含包裝│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9.77公克 │
│ │袋1 個,編號:B080│(MMA ) │驗餘淨重:9.068 公克│
│ │60840 ) │ │ │
├──┼─────────┼─────────┼──────────┤
│2 │咖啡包1 包(含包裝│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2.552 公克│
│ │袋1 個,編號:B080│ │驗餘淨重:0.452公克 │
│ │60841 ) │ │ │
├──┼─────────┼─────────┼──────────┤
│3 │搖頭丸2 顆(檢品外│3,4-亞甲基雙氧甲基│驗前淨重:0.805 公克│
│ │觀:藍色方形,編號│安非他命(MDMA) │驗餘淨重:0.671公克 │
│ │:B00000000 ) │ │ │
├──┼─────────┼─────────┼──────────┤
│4 │搖頭丸3.5 顆(檢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驗前淨重:1.095 公克│
│ │外觀:橘色精靈形,│安非他命(MDMA) │驗餘淨重:0.932公克 │
│ │編號:B00000000 )│ │ │
├──┼─────────┼─────────┼──────────┤
│5 │搖頭丸3 顆(檢品外│3,4-亞甲基雙氧安非│驗前淨重:0.882 公克│
│ │觀:青色圓形,編號│他命(MDA ) │驗餘淨重:0.776公克 │
│ │:B00000000 ) │ │ │
├──┼─────────┼─────────┼──────────┤
│6 │搖頭丸2 顆(檢品外│3,4-亞甲基雙氧甲基│驗前淨重:0.613 公克│
│ │觀:青色扇形,編號│安非他命(MDMA) │驗餘淨重:0.44公克 │
│ │:B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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