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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九十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9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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