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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柯大翔
張家鳳
陳祥娥
陳美珠
被 告 范秀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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