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昱朗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昱朗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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