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陳麗琴
李楊梅
陳麗紅
郭泓渝
被 告 劉明家(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死亡,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見起訴狀第7頁),是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