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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邱富美
被 告 吳陵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01 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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